申报条件:
一、企业吸纳建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退役军人就业。
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为9000元/年)税收扣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就业局)申请认定,审核属实的为企业出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凭此认定证明向征管的税务部门直接申请税收扣减。
企业吸纳建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建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500元/人/月,为职工缴纳的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全额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就业局)申报,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