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非洲猪瘟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非洲猪瘟疫情线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我县非洲猪瘟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一、非洲猪瘟线索举报内容
1、违反省、市、县关于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
2、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殖场(户)。
3、养殖场(户)收购或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
4、经营或使用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
5、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生猪及其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未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7、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奖惩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江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分四类:
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300元;
较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500元;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1000元;
特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2000元;
三、特别说明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3、同一违法行为,奖励第一时间提供信息的个人。
4、本制度从2018年11月6日期实行,由江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江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0831-2622060
具体联系人杨金生:13890900849
江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代 章)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