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江安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我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规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农、林、牧、水等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为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的基地,对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我县面向农村传播科学技术的重要科普教育基地,县科协将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科普工作机构和人员,并经常开展科普活动。
(二)有经费保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投入不低于总收入的5%。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面积要达到1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总投入50万元以上。
(四)示范的技术、品种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
(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技术、信息辐射影响周边地区,向周边及其他地区传播技术及信息每年不少于2项以上。
(六)有专门的技术、品种、苗木、成果等展示场地和实际操作条件。
(七)有网站、乡村e站等现代电子商务平台或有平台建设规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报,经所在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初核,报县科协审定。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1.基地的基本情况简介及相关图片;2.科普工作规划和总结;3.申报表。
(三)县科协按照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及资料审核。
(四)县科协对审核评定符合条件的科普示范基地发文作出命名决定并授予牌匾,同时,给予1000元的示范创建补助。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 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七条 县科协组织有关科普志愿者或专家对基地不定期进行指导。
第八条 县科协在适当时候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
第九条 对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县科协将给予表彰,对特别优秀的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并在科普惠农项目上积极向上争取优先支持。对优秀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农技协的,给予3000元的申报补助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有宣传伪科学的行为。
(三)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不能正常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县科协对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命名,不符合要求的发文取消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